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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5月,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了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随后,其于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实际控制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集中买入与该内幕信息高度相关的公司股票,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对此,监管部门没收赵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76.63万元,并处以529.87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706.50万元。
【监管小贴士】
《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警示剖析】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它使得少数人凭借信息优势非法获利,损害了广大不知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动摇市场健康发展的根基。本案中,赵某无视法律红线,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借助他人账户分散交易试图规避监管,最终被依法严惩。
本案表明,任何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均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任何试图通过内幕信息“捷径”获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投资者应始终坚持合规交易,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强化监督与执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平等交易机会,保障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秩序。
【行政处罚决定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赵某,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某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相关公司公告,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2024年5月,相关公司拟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2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相关公司预重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预重整过程中引入重整投资人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5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7月2日。赵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24年5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5月29日至6月27日,赵某实际控制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集中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共获利1,766,238.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案涉交易具有合理理由且与内幕信息无关、相关交易行为不异常等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赵某知悉案涉内幕信息,其所述交易理由难以构成对其敏感期内突击开户、突击转入资金,单边、集中、顶格买入等明显异常交易行为的合理说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某违法所得1,766,238.99元,并处以5,298,716.9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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